合夥企業破產程序

重點整理
1. 合夥企業的定義與結構
o 合夥企業(Partnership):由兩人或以上合夥人共同經營營利目的的實體。
o 分為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和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在普通合夥中,所有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有限合夥中,有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破產 有限合夥人的責任限於其出資額。
2. 合夥企業破產 vs 公司破產的差別
o 合夥人的責任更直接、更個人化,尤其是普通合夥人的責任是連帶與無限的。公司則是法人結構,公司本身負債,股東通常僅以出資額為限(有限責任)為負責。
o 在法律程序上,公司破產或清盤常規較成熟,而合夥企業若無法償債可能涉及破產程序或者債權人追討合夥人個人資產。
3. 破產時合夥人的責任分擔
o 普通合夥人:對整個合夥企業所有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企業資產不足,合夥人可能要動用個人財產。
o 有限合夥人:責任限於其已出資的部分,不用承擔超出其投資的債務風險。
o 合夥協議(Partnership Agreement)非常重要:若協議中有明確責任分配或債務承擔條款,破產時會按協議操作。若無協議或協議不完善,法律上的基本規定(由香港的《合夥條例》(Partnership Ordinance)等)會介入。
4. 破產/債務清算程序
雖然文章中提到的程序比較一般化,以下是其大致流程:
a. 債權人或合夥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宣告合夥企業無力償債。
b. 若法院接受,需要有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來處理合夥企業的資產清算、債務償付。
c. 清償債務之後(依法律優先順序,如員工薪資、稅務等),剩餘資產(若有)分配給合夥人。若資產不足,合夥人可能要用個人資產彌補。
5. 風險應對與避免措施
o 在成立合夥企業時就訂立清晰合夥協議,明確責任、利潤分配、債務承擔等條款。
o 定期審視財務狀況, 合夥企業破產程序 提前發現潛在債務危機。
o 尋求專業法律與財務諮詢,以確保資產保護結構妥善,例如資產與企業資產分離、有限合夥形式等。
o 與債權人協商重組債務、延長償債期限、可能的減免或重整方案。
補充/澄清(依香港法律)
• 在香港,「合夥企業」受《合夥條例》(Partnership Ordinance, Chapter 38)管制。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法律地位不同。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和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這兩者在責任與法律上有不同。
• 「有限責任合夥」(LLP) 這種形式允許合夥人在某些條件下免除對合夥其他人不當行為的責任,是一種比較新的形式。若想用來降低風險,這是可以探討的。
• 香港法律中,「破產」(bankruptcy)通常是指對個人或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問題,而公司解散或清盤(liquidation)則是對公司的程序。合夥企業因為沒有法人獨立性(在普通合夥情況下), 合夥人可以被債權人追討其個人財產。有限責任合夥或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則責任受限。
• 清盤人(liquidator)或破產管理人會照法律程序處理資產的估值、拍賣、債權申報、分配等。期間可能有訴訟、抵押債權或優先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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